XY1103藏书借阅管理规定
日期:2018-07-09 00:00:00  作者:[db:发布人] 来源:  浏览量:839

藏书借阅管理规定

 

1藏书借阅

本馆藏书只对本院师生员工开放,不对外开放。

1.1凡我院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学生为学生证)并向工作人员报借书号(学生为学号)方可借阅图书。教职工限量为10册,学生为4 册(其中I类和K类限借1册,其它类3册)。借阅期限为1个月,可续借1次。 

1.2读者进入开架式阅览室前,应将书包、书刊等物品存入存包柜,不可携带以上物品进入书库查找图书。

1.3读者入库选书如不知藏书的分布和排架情况,可咨询图书馆工作人员。取阅图书时应注意所取图书的位置,以便查阅后按位归架。凡读者无法准确归架的书刊,不得乱放,请交放在书架的单独空位或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处理。

1.4读者选好图书到外借处办理借阅手续。未办理出借手续,读者不得擅自将书携带出书库,违者按盗窃图书论处。

1.5本馆工具书、孤本、期刊概不外借,读者可凭借书证(学生为学生证)在图书阅览室内阅览。

2书刊赔偿的规定

读者所借书刊须按期归还,不得遗失、损坏、拆散、剪裁、圈点、涂划和污损。若发生此类情况,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2.1逾期处理:

2.1.1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时须按每天0.1元交纳超期使用费。

2.1.2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日期逢寒暑假,可顺延至新学期开学二周以内办理归还手续。

2.2损坏书刊的处理:

2.2.1修复可继续使用者的,由损坏者负责修理费10元。损坏无法修复(含窃换内容)的,由最后一位借阅读者负责,按遗失书刊处理办法赔偿。

2.2.2污损的书刊,不影响其流通使用者,按0.5/页处理。

2.2.3污损的书刊,无法继续流通者,按遗失书刊处罚。

2.2.4丢失或损坏书刊条形码,须支付5/条加工费。

2.3遗失书刊的处理:

2.3.1读者遗失书刊经工作人员允许可购置与原书刊相同版本赔偿,交书刊加工手续费每册5元。

2.3.2如无法赔偿原版书刊,对于普通图书(馆藏孤本书刊及珍贵资料除外),以办理赔款手续当日为时间基准,5年以内(含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5-10年(含1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超过10年的按照原价的5倍赔偿。成套多卷本中文书刊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各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一般中文图书遗失赔偿。

2.3.3对于馆藏孤本书刊及珍贵资料,按原价10倍赔偿。

2.3.4待赔时间以不超过还期一个月为限,违者另按逾期不还的规定处理。

2.3.5赔偿后,遗失者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书刊及赔款收据来办理退款,退款时,图书加工手续费5元不予退还。

2.4偷窃书刊的处理:

读者离馆时,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书刊。将采取下列措施:

2.4.1收缴原书刊。

2.4.2按视情节轻重,按原书价格的3-10倍进行罚款。

2.4.3违规读者为职工的将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违规读者为学生的按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理。

3附则

3.1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拟稿:詹春生      日期: 2018615

                           审核:段胜祥      日期: 2018616


郝丽娜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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